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規范發展黨員工作,保證新發展的黨員質量,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、《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》和黨內有關規定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所黨委把吸收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。
第三條 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,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,堅持慎重、均衡、自愿、有計劃和個別吸收的原則,成熟一個,發展一個。
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
第四條 入黨申請人提交入黨申請書,支部在收到申請書一個月內派人找其談話。
第五條 黨員可在入黨申請人內推薦入黨積極分子,由支部大會研究決定,并把決定上報黨委備案。
第六條 支部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,對其進行培訓教育,參加黨內有關活動。
第七條 支部和黨委對入黨積極分子每半年進行一次考察和分析;異地轉入的入黨積極分子,考察期限可連續計算。
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
第八條 支部聽取培養聯系人、黨員和群眾意見。
第九條 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,并報黨委備案。
第十條 支部確定兩名入黨介紹人。
第十一條 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。
第十二條 黨委組織部門對發展對象(或委托其他機構)進行不少于三天(或24小時)培訓。
第十三條 入黨積極分子的考察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年;特別優秀的,不得少于半年。
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
第十四條 黨委對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的對象進行預審,黨委審查通過后,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。
第十五條 黨委向發展對象發放《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》。
第十六條 經支部大會討論,超過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,接收其為預備黨員,把支部大會決議寫入《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》。
第十七條 黨委委員或指派組織員同發展對象談話,把審批意見寫在《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》上,黨委應當在三個月內,集中討論和表決,并把預備期的起止時間通知報批的黨支部。
第十八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。
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、考察和轉正
第十九條 對預備黨員正式在黨支部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。
第二十條 預備黨員向黨支部提出書面轉正申請。
第二十一條 黨支部應在預備黨員預備期滿一年,及時召開大會,討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,經支部大會討論、表決通過,報上級黨委審批。
第二十二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,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,審批結果應當及時通知黨支部。黨支部書記應當同本人談話,并將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。
第二十三條 由黨委或黨支部組織預備黨員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。
第二十四條 黨員的黨齡,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。
第二十五條 預備黨員轉正后,黨支部應當及時將《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》、入黨申請書、政治審查材料、轉正申請書和培養教育考察材料,交黨委存入本人人事檔案。
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
第二十六條 所黨委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,向營口市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。
第二十七條 所黨委每年按照營口市委組織部門下達的發展黨員指標,發展新黨員。
第二十八條 對各支部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和不正之風,要嚴肅查處。
第二十九條 對不堅持標準、不履行程序、培養考察失職、審查把關不嚴的支部及其負責人、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,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。